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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27條

傷亡撫卹案之審核,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通報令。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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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