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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所定各種軍人權利便於實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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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至七十七條為限,其…第3條軍人權利之實施,不分本籍寄籍,應憑徵、召集令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現住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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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