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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條

軍人權利之實施,不分本籍寄籍,應憑徵、召集令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 現住地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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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