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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 第七十二條至七十七條為限,其他勳賞撫卹優待及退除役官兵應享之權利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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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