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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6條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屬 或子女者,由縣 (市) 政府查明屬實或依有關機關之通知處理之,並通知 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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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