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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 第1條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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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一。
第3條
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4條
復審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5條
復審人住居或服役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二。
第6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
第7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看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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