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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1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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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