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30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0條

復審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十五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權保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