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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38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五 節 復審審議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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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審議」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第39條
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
第40條
權保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書記官製作審議紀錄附卷。權保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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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員或機關…
第43條
權保會得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之物件、證據,…
第44條
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權保會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鑑定人有數…
第45條
復審人對權保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理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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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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