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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4條

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權保會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權保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者,權保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權保會調查證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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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