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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2條

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權保會得調閱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該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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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