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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0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審判機關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送交監護人或其 他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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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