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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1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暨調 查其個人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其在執行中認有必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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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