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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9條

受刑人為婦女者,入監時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 後交付救濟所收容。 前二項規定,婦女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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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