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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 第49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49條
第 八 章 衛生及監療
對於受刑人應按季施行健康檢查,並得施種牛痘及注射血清等預防傳染病 之必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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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監療」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洒掃、洗濯及整理衣被等必要事項。
第47條
受刑人應令其沐浴及剃鬚理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
第48條
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50條
受刑人罹急性傳染病,應即隔離施行消毒,並呈報監督機關。
第51條
受刑人罹傳染病時,不得與健康者及其他疾病者接觸,但看護人不在此限。
第52條
罹急病者應交病監收容,並依其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
第53條
受刑人心神喪失時,移送於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
第54條
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倘經診斷必須送往醫院治療時,應以軍醫院為限…
第55條
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
第56條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個月者,準用前條第一、第三兩項之規定。
← 第48條
看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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