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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58條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至二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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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的其他條文

第57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他之人接見或發收書信。第59條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妨礙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被許可接見者,得…第60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不許其發受。不許其發受之書信得廢棄之,其僅…第61條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無力自備者,由監獄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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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