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監獄規則
› 第68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68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辦理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7條
看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