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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立功結婚輔助: 一、違犯法紀,因而褫奪勛獎者。 二、曾因作戰犯規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但經以一次戰功以上抵銷者, 不在此限。 三、配偶死亡或離異,未經註銷者,及已依本辦法予以立功結婚輔助者。 但已奉准註銷者,其立功事蹟應自配偶註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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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