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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6條

經依本辦法核准立功結婚輔助之官兵,按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國防部一次發給結婚及婚後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五萬元,如男女雙方均 合立功標準者,均發給之。 二、結婚人員隸屬之權責單位協助辦理結婚有關事宜。 三、結婚人員於申請輔導購宅時,應優先辦理,其優先規定由國防部軍務 局、軍事情報局、各總 (司令) 部視單位特性自行訂定之。 四、結婚人員隸屬之權責單位或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對結婚人員之配偶 如需求職時,在可能範圍內,商請有關機關依其志願與學能,協助介 紹適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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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