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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7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立功官士兵於退伍停 (除) 役後結婚者,除發給結婚及 婚後生活補助費外,均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但其結婚事宜,仍 得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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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