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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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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