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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二、建設、改良及擴充各項設備、設施支出。 三、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支出。 四、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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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