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