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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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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