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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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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訓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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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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