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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4條

國防部物力司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定協調與建議。後勤參謀次長 室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作業之管制、協調、督導、考核及各軍用不動產之 調配,主計局負責關於軍用不動產會計制度之擬訂及有關款項軍用之管制 。國防管理中心負責不動產資訊作業。 左列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其所屬不動產。其管理作業,必要時得指定機構辦 理之。 一、陸軍總司令部。 二、海軍總司令部。 三、空軍總司令部。 四、聯勤總司令部。 五、警備總司令部。 六、軍管區司令部。 七、憲兵司令部。 八、國防部總務局 (管理國防部本部直屬單位所屬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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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