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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5條

軍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或管理作業機構依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及國軍不動 產管理資訊系統建立圖冊表卡等資料管理之。其地籍資料應與當地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簿相符,並經常定期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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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