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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6條

各管理機關經管之軍用不動產,不得租借與團體或私人使用,如因特殊情 形必須建立租借關係,應呈報國防部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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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