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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20條

軍用廣播電台發射機電功率依左列規定: 一、調幅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二、調頻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前項電台發射電功率,國防部因事實需要得命令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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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