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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 第3條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3條
左列聯協組應依
第一條
所定任務分別執行聯合檢查。 一、台北松山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下簡稱航警局) 台北分局。 (三) 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 (四)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五)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二、清泉岡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清泉岡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台北分局。 三、台南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台南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高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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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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