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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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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第4條
空軍台金班 (專) 機之檢查,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現役軍人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及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由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 檢查實施辦法負責執行。 二、非現役軍人及非本國籍乘員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 檢查,由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行之。 三、有關安全事項之管制,悉依空軍總司令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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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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