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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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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