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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10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審計機關通知退審案件,應填製「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 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七) ,送由付款之財勤單位轉知原 預算支用單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申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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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