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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11條

財勤單位收到「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理通知單」後,應於該通知單內簽註 意見,轉送原預算支用單位,該單位應於限期內申復,送經財勤單位簽註 意見後送國防部帳務中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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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