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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6條

預算分配,除經國防部特別規定者外,應按指揮系統所設立之各預算分配 單位,逐級分配至預算支用單位。但各級預算分配單位之直屬預算支用單 位,應由其直接分配之。其本身亦為支用單位者,視同直屬預算支用單位 (軍費預算分配系統圖如附件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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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