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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7條

有關人員維持預算,經國防部核定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個人者,由國防部 分配聯勤總司令部轉分配財務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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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