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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8條

凡某單位奉命配屬另一單位指揮作業,其期間在三個月以上,必須改由受 配屬單位分配預算者,應由其原預算分配單位協調,將需要改分配之各項 預算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辦理之。 前項原預算分配單位及受配屬之預算分配單位,應劃分作業日期與指導監 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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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