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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9條

除前條配屬單位外,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非所屬單位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若業務單位按照計畫應對非所屬單位供應實務或勞務,因故不能供應必須 以預算支援時,應按照左列方法之一辦理之。 一、以該項預算額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依照預算分配系統另行分配受供 應之預算支用單位,自行簽證支用。 二、以該項預算額分配其直屬預算支用單位,由其委託受供應之預算支用 單位簽證支用,此項委託簽證支用之預算,稱為委託預算。 凡採購或營繕工程集中辦理者,其預算得由國防部以命令規定採用前項方 法之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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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