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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20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 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其科目預算數,按月、按期或於預算 支用前之適當時期主動辦理。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者。 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者。 三、超出本單位保有之未分配預算餘額者。 四、修訂計畫與預算調整非經權責單位核准者。 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不符者。 六、計算標準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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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