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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37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37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於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奉核定後,或奉准辦理各 項專案工作計畫時,應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分別逐項建立「預算執行紀錄卡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八) 一式兩份 (得視狀況增建) ,一份由主管 業務部門作為計畫執行紀錄及檢討分析之用,一份送主計部門計畫管制及 預算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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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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