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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36條

預算支用區分為左列四種: 一、申請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根據計畫用途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二、定額簽證支用:對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所支用之定額經費 (定額經費 係根據規定之給與標準,按員額或單位計算之經費。) ,經主辦主計 軍官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三、委託簽證支用: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由主辦主計軍官 以委託預算通知單,委託其他預算支用單位之主辦主計軍官代為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四、保付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以簽證之支用憑單送由轄補之財勤單 位為保付之簽證,寄送債權人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照規定程序支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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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