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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39條

主管業務部門對預算支用申請程序規定如左: 一、根據核定之計畫內容及進度,必要時應擬具詳細實施計畫。 二、簽請動支案件,應先行送會主辦主計軍官,再呈主官核定後申請簽證 。 三、訂立契約之支出案件,應於簽奉主官核定後,先按規定程序招商訂約 ,再行申請簽證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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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