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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0條

主管業務部門申請支用預算,應按工作項目分別填製「預算支用憑單」 ( 以下簡稱支用憑單,其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 並檢同預算執行紀錄 卡,送由主辦主計軍官簽證。 工作分計畫內同一工作項目根據契約須分期付款者,得一次申請簽證,其 第二次 (含) 以後支用預算時,應由主管業務部門於支用憑單上註明「已 於第某某號支用憑單上簽證」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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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