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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1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支用,應嚴密管制,辦理簽證時應查核左列事項,如 有不符,應拒絕簽證。 一、申請用途與核定之工作計畫內容與進度,簽准之原案,及有關文件均 屬相符。 二、申請計畫項目有足夠之預算餘額。 三、修正計畫或預算調整,業經權責單位核准有案。 四、定額經費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相符。 五、人員勞務包括:薪餉、工資、加給、主副食、差旅、誤餐、夜點、及 各項補助費等,其給與或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並核實人數及天數。 六、其他勞務如各項保養修護、公用設施費用及租金等均與事實相符。 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按照稽察限額及規定程序辦理,其申請 內容與契約之所訂相符。 八、預算支用憑單內,國軍單位統一編號欄及用途別欄,不得錯誤或漏填 。 九、各項物品或勞務之單價不高於市場價格。 十、財物購置按國軍單位財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十一、無不經濟及不當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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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