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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42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2條
主辦主計軍官辦理簽證,應於支用憑單上完成左列事項,並登記預算執行 紀錄卡。 一、填註簽證編號。 二、填註預算來源及預算所屬年度月份。 三、填註工作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四、填註簽證之金額。 五、填註用途別編號。 六、對於該項支用或付款辦法如有特殊之限制時,應在附記欄內註明。 七、凡簽證專案計畫及預備計畫預算時,應加蓋各該識別戳記,並註明奉 准文號。 八、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函送財勤單位之印鑑章。 九、凡軍費核定以領據送審之各項經費,應單獨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加 蓋「領據送審」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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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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