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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3條

支用憑單簽證後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凡與廠商訂立合約須簽約付款或分期付款者,應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 交由廠商連同契約 (或訂貨單以下同) 副本及發票收據 (或統一發票 以下均同) 逕向財勤單位領款。付末期款項時,應於辦理驗收後,檢 同「驗收證明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一) 向財勤單位領款。 如係土地房屋及建築物之獲得者,應遵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辦 理。契約之份數,主管業務部門與廠商各存正本一份,主辦主計軍官 抽存副本一份,另以副本三份,於第一次領款時檢送財勤單位。 二、凡不須訂立契約或雖訂契約而不符簽約付款條件者,應由廠商送貨或 供應勞務,經辦理驗收手續後,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交由廠商,連同 驗收證明書及發票收據或合約副本一份,逕向財勤單位領款。 三、凡零星之支出,承辦人員得先向零用金出納員借墊零用金,俟採購及 辦理驗收手續完成後,即應填製支用憑單結報歸墊。 四、凡由預算支用單位核實發給之各項個人加給或差旅、誤餐、夜點等費 ,應由受領人或領款單位之經辦人,持支用憑單及收據或證明冊,向 財勤單位領款。其受領人在二人以上時,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指定一人 為代表,填入支用憑單受領人欄,據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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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