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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4條

預算支用單位,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之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撥付定 額經費或其他費款,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保付簽證之方式辦理之,並於 支用憑單上註明指定具領人員。 簽證保付之預算不得辦理再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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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