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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7條

主辦主計軍官,除接受委託者外,不得代替審計機關及政戰監察部門之監 標監驗工作,其經國防部命令規定政戰監察部門,免除監辦限額以內之監 標監驗工作,應由單位主官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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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