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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8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本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除按第四十一條之所 訂詳為查核外,應負之預算監督責任如左: 一、查核契約訂立是否與法令符合,並應於契約上簽章副署。 二、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如認為有了解監標監驗狀況之必要時,得參加 該項工作。 三、如參加監標,應查核底價有無超過一般價格,招標、比價、議價之程 序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如參加監驗,應查核驗收畫表與有關手續是否齊全並合乎規定,驗收 之品種數量,是否與申請及契約相符。 五、對調整價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有無經權責單位核准。 六、違約罰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所訂相符,驗收證明書上有無經驗收與監 驗人註明應罰款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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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