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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6條

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簽署 (以下簡稱簽證 ) 。 二、對其下級單位主計業務之督導考核。 三、對其他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及國防帳務中心,應負責作業上 之互相協調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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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